1、什么是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修訂)第二條和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哪些項目需要做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修訂)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工作流程: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工作可分為三個階段。簽訂合同承接業務后,首先進行資料收集、調研,根據現場踏勘、項目類別及提供資料進行評價等級、評價范圍、評價因子等的判定,開展相關工作;進行評價范圍內的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進行建設項目工程分析,開展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部完成后進行公司內部審核及修改;準備報審資料,協助上報至報告評估單位,并向報告評審組詳細匯報相關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及解答評審組的問題,根據評審組提出的意見修改、補充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協助準備進件資料至審批部門,根據各級主管部門、各級審批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報告,最終取得審批意見。
4、我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業績: